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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2023-05-18

(2023年3月22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和本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本基金会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本办法所称公益事业,指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二章 捐赠票据使用

第三条 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四条 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代码、票据号码、捐赠人信息、开票日期、捐赠项目、单位、数量、标准、金额、收款单位、复核人、收款人等。

第五条 下列行为,不得作为捐赠收入,并且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一) 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二) 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三) 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

(四) 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第三方的;

(五) 非现金捐赠,且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

(六) 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七) 劳务捐赠;

(八) 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九) 交换交易收入;

(十) 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十一) 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基金会在接受货币捐赠时,应在实际收到即资金已进入本基金会银行账户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基金会在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在实际交付且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按其入账价值填开捐赠票据,入账价值的确定方法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及其解释、《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非货币捐赠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发票抬头、汇款人、捐赠协议确定的捐赠方应保持一致,不一致的,应提供相应材料证明。

第七条 严禁转借、转让、代开、买卖、涂改、毁损、串用票据和超出规定项目、范围、标准使用捐赠票据。

第三章 捐赠票据管理

第八条 根据捐赠票据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购新的领购制度,基金会财务人员保管《财政票据领购证》,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每年年初,按照当年需求预估用票数量,通过北京市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向北京市财政部门申领捐赠票据并下发至开票点。每年年底,根据财政部门统一要求,通过北京市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办理数据核销。

第九条 基金会撤销、改组、合并,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通过北京市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办理数据核销。

第十条 基金会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2023年3月22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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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3月22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和本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本基金会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本办法所称公益事业,指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二章 捐赠票据使用

第三条 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四条 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代码、票据号码、捐赠人信息、开票日期、捐赠项目、单位、数量、标准、金额、收款单位、复核人、收款人等。

第五条 下列行为,不得作为捐赠收入,并且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一) 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二) 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三) 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

(四) 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第三方的;

(五) 非现金捐赠,且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

(六) 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七) 劳务捐赠;

(八) 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九) 交换交易收入;

(十) 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十一) 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基金会在接受货币捐赠时,应在实际收到即资金已进入本基金会银行账户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基金会在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在实际交付且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按其入账价值填开捐赠票据,入账价值的确定方法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及其解释、《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非货币捐赠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发票抬头、汇款人、捐赠协议确定的捐赠方应保持一致,不一致的,应提供相应材料证明。

第七条 严禁转借、转让、代开、买卖、涂改、毁损、串用票据和超出规定项目、范围、标准使用捐赠票据。

第三章 捐赠票据管理

第八条 根据捐赠票据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购新的领购制度,基金会财务人员保管《财政票据领购证》,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每年年初,按照当年需求预估用票数量,通过北京市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向北京市财政部门申领捐赠票据并下发至开票点。每年年底,根据财政部门统一要求,通过北京市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办理数据核销。

第九条 基金会撤销、改组、合并,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通过北京市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办理数据核销。

第十条 基金会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2023年3月22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