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 THE OPEN UNIVERSITY OF CHINA EDUCATION FOUNDATION (BEIJING)
国家开放大学
首页 » 关于我们 » 管理制度
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非货币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2023-05-18

(2023年3月22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管理,确保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及本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坚持遵守基金会章程,对受赠非货币性资产实行项目管理,建立公开、透明的分配和使用机制,尊重捐赠人意愿,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维护本基金会信誉。

第二章 非货币性资产的范围及确认

第三条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物资、图书、计算机硬件、出版物、房屋建筑物、体育器材、教学及学生用品、著作权、商标权、广告版面、广告时段、股权等。

第四条 非货币性捐赠资产的使用范围:用于本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 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二) 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并附公允价值证明材料;

(三) 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其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计量;

(四)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 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 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必要时,可聘请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七条 本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资产,原则上在实际交付且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以持有的股权向本基金会进行公益性捐赠的,应办理股权变更至本基金会的手续,同时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本基金会予以经济回报。

第三章 非货币性资产管理

第八条 本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资产,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对捐赠非货币性资产要妥善保管,做到不遗漏,不丢失。如非货币性资产需要入库管理,在安排其入库运输时,要与捐赠者当面清点,确认数量,并在物资运达库房后,与库房人员确认物资,做好交接;捐赠者把物资直接运达库房时,库房接收人要当面清点物资数量,做好登记。各项受赠非货币性资产均应及时登记造册。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基金会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目的。

第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严格按照公益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条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使用非货币性捐赠资产。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2023年3月22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75号 邮编:100039 建设维护:国开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微信公众号
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非货币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3月22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管理,确保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及本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坚持遵守基金会章程,对受赠非货币性资产实行项目管理,建立公开、透明的分配和使用机制,尊重捐赠人意愿,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维护本基金会信誉。

第二章 非货币性资产的范围及确认

第三条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物资、图书、计算机硬件、出版物、房屋建筑物、体育器材、教学及学生用品、著作权、商标权、广告版面、广告时段、股权等。

第四条 非货币性捐赠资产的使用范围:用于本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 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二) 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并附公允价值证明材料;

(三) 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其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计量;

(四)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 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 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必要时,可聘请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七条 本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资产,原则上在实际交付且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以持有的股权向本基金会进行公益性捐赠的,应办理股权变更至本基金会的手续,同时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本基金会予以经济回报。

第三章 非货币性资产管理

第八条 本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资产,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对捐赠非货币性资产要妥善保管,做到不遗漏,不丢失。如非货币性资产需要入库管理,在安排其入库运输时,要与捐赠者当面清点,确认数量,并在物资运达库房后,与库房人员确认物资,做好交接;捐赠者把物资直接运达库房时,库房接收人要当面清点物资数量,做好登记。各项受赠非货币性资产均应及时登记造册。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基金会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目的。

第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严格按照公益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条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使用非货币性捐赠资产。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2023年3月22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