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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试行) 2023-05-15

(2022年7月8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依据《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报告事项包括重大事项报告、基金会年报、年度财务报告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关系基金会利益和建设发展的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

第四条 遇到重大事项,必须向理事会报告。如遇以下重大事项还需及时上报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

(一) 重大事件

1. 业务活动中了解和掌握的重要社情动态。

2. 业务活动发生的重大财产损失事故。

3. 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导致基金会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冲突或行政处罚。

4.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二) 重要活动

1. 召开理事会,决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换届改选、修改章程、设立经济实体等事项。

2. 吸收境外人士担任基金会职务;接受境外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合作或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境)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或加入国际组织。

3. 重大捐赠、投资、建设或资助项目、资金运作,金额超过50万元的。

4.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活动。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 发生第四条第(一)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即刻报告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

(二) 发生第四条第(二)款所述重要活动的,视情况预先向登记管理机构报告,事后应及时提交相关材料。

(三) 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一般事故及时报告,并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四) 重大事项实行逐级报告、分级负责制度:

1. 项目执行方向基金会项目管理人员报告重大事项。

2. 基金会项目管理人员向秘书长报告。

3. 秘书长向理事长报告。

4. 需上报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的重大事项,报理事长同意后,由秘书长上报。

(五) 特殊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同意,重大事项可由报告人直接报秘书长或理事长。

第六条 基金会年报、年度财务报告等信息报告分别由基金会秘书处项目管理人员及财务管理人员负责起草,经秘书长审核签字后报送理事会。

第七条 理事会成员对各类报告所提出的问题以及建设性意见,基金会秘书处应拟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报告秘书长批准后予以落实,并及时回复建议人。

第八条 本办法由2022年7月8日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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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试行)

(2022年7月8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依据《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报告事项包括重大事项报告、基金会年报、年度财务报告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关系基金会利益和建设发展的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

第四条 遇到重大事项,必须向理事会报告。如遇以下重大事项还需及时上报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

(一) 重大事件

1. 业务活动中了解和掌握的重要社情动态。

2. 业务活动发生的重大财产损失事故。

3. 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导致基金会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冲突或行政处罚。

4.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二) 重要活动

1. 召开理事会,决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换届改选、修改章程、设立经济实体等事项。

2. 吸收境外人士担任基金会职务;接受境外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合作或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境)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或加入国际组织。

3. 重大捐赠、投资、建设或资助项目、资金运作,金额超过50万元的。

4.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活动。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 发生第四条第(一)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即刻报告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

(二) 发生第四条第(二)款所述重要活动的,视情况预先向登记管理机构报告,事后应及时提交相关材料。

(三) 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一般事故及时报告,并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四) 重大事项实行逐级报告、分级负责制度:

1. 项目执行方向基金会项目管理人员报告重大事项。

2. 基金会项目管理人员向秘书长报告。

3. 秘书长向理事长报告。

4. 需上报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的重大事项,报理事长同意后,由秘书长上报。

(五) 特殊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同意,重大事项可由报告人直接报秘书长或理事长。

第六条 基金会年报、年度财务报告等信息报告分别由基金会秘书处项目管理人员及财务管理人员负责起草,经秘书长审核签字后报送理事会。

第七条 理事会成员对各类报告所提出的问题以及建设性意见,基金会秘书处应拟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报告秘书长批准后予以落实,并及时回复建议人。

第八条 本办法由2022年7月8日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