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 THE OPEN UNIVERSITY OF CHINA EDUCATION FOUNDATION (BEI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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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办法(试行) 2023-05-15

(2022年7月8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队伍建设,维护基金会与工作人员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促进会各项工作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参照国家开放大学人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主要由学校事业编制人员(以下简称事业编人员)和劳动合同制人员(以下简称合同制人员)组成。

第三条 基金会事业编人员的聘用、薪酬、培训、考核、奖惩等一应人事管理均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对基金会聘用的合同制人员进行人事管理。基金会合同制人员的聘用、薪酬、培训、考核、奖惩等人事管理由基金会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聘用

第五条 基金会合同制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聘用原则:按需设岗、择优选用、定期考核。

第六条 基金会合同制人员由基金会自行公开招聘,一经正式聘用,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 基金会为合同制人员建立工作档案,包括劳动合同、年度考核表、奖惩记录等。

第三章  薪酬

第八条 基金会合同制人员薪酬项目包括工资薪金、专项奖励等。

第九条 基金会合同制人员的工资薪金由基金会承担并组织发放。合同制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由基金会负责缴纳单位应缴的部分和代扣代缴员工个人应缴部分。

第十条 基金会合同制人员的专项奖励由基金会依据财务管理、项目管理、人事管理、奖惩办法等制度确定的规模、比例,结合工作业绩报理事会审定发放。

第四章  培训

第十一条 基金会合同制人员须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学习、培训。

第十二条 基金会鼓励合同制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业务深造,积极自我学习或参加外部培训。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三条 基金会合同制人员实行考核制度,考核为自然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四条 基金会合同制人员的考核由基金会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聘任、工资调整、奖惩、评优和个人培训发展等依据。

第六章  奖惩

第十五条 基金会对在本职岗位上做出贡献,模范地遵循和宣传基金会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推进基金会建设,维护基金会利益、声誉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优秀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基金会管理规章制度,损害基金会和学校形象、声誉,给基金会利益和管理秩序带来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予以相应的惩戒,造成经济损失者将并之以赔偿、处罚。

第十七条 基金会合同制人员惩戒分为下列四种:口头警告;通报批评;降薪、降职;解除劳动关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2022年7月8日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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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7月8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队伍建设,维护基金会与工作人员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促进会各项工作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参照国家开放大学人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主要由学校事业编制人员(以下简称事业编人员)和劳动合同制人员(以下简称合同制人员)组成。

第三条 基金会事业编人员的聘用、薪酬、培训、考核、奖惩等一应人事管理均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对基金会聘用的合同制人员进行人事管理。基金会合同制人员的聘用、薪酬、培训、考核、奖惩等人事管理由基金会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聘用

第五条 基金会合同制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聘用原则:按需设岗、择优选用、定期考核。

第六条 基金会合同制人员由基金会自行公开招聘,一经正式聘用,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 基金会为合同制人员建立工作档案,包括劳动合同、年度考核表、奖惩记录等。

第三章  薪酬

第八条 基金会合同制人员薪酬项目包括工资薪金、专项奖励等。

第九条 基金会合同制人员的工资薪金由基金会承担并组织发放。合同制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由基金会负责缴纳单位应缴的部分和代扣代缴员工个人应缴部分。

第十条 基金会合同制人员的专项奖励由基金会依据财务管理、项目管理、人事管理、奖惩办法等制度确定的规模、比例,结合工作业绩报理事会审定发放。

第四章  培训

第十一条 基金会合同制人员须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学习、培训。

第十二条 基金会鼓励合同制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业务深造,积极自我学习或参加外部培训。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三条 基金会合同制人员实行考核制度,考核为自然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四条 基金会合同制人员的考核由基金会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聘任、工资调整、奖惩、评优和个人培训发展等依据。

第六章  奖惩

第十五条 基金会对在本职岗位上做出贡献,模范地遵循和宣传基金会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推进基金会建设,维护基金会利益、声誉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优秀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基金会管理规章制度,损害基金会和学校形象、声誉,给基金会利益和管理秩序带来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予以相应的惩戒,造成经济损失者将并之以赔偿、处罚。

第十七条 基金会合同制人员惩戒分为下列四种:口头警告;通报批评;降薪、降职;解除劳动关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2022年7月8日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