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 THE OPEN UNIVERSITY OF CHINA EDUCATION FOUNDATION (BEIJING)
国家开放大学
首页 » 关于我们 » 管理制度
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2023-05-15

(2023年6月28日第一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基金会和捐赠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原则、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净资产管理、票据及印章管理、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会计档案管理等。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范围主要为: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各项合法收入。

(二)按照受赠人与捐赠者签订的协议或者其他书面文件受理各项支出报告,并办理报销手续。

(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确保财产、投资活动及其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加强筹资过程管理,促进筹资专业化。规范投资行为,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五)按照相关规定保管好会计凭证、账簿等相关档案。

(六)定期提供财务报告、财务分析,进行财务信息披露。接受并积极配合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捐赠资产,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进行资产的投资运作,以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责任体系,规范基金会的财务行为;通过预算、收支、各类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控制和监督,保障内控体系的有效执行,防止风险发生;开展财务分析,为主管部门和管理者提供财务决策的依据;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基金会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审批、专款专用,保证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合理有序进行。

第七条 理事会按基金会章程规定,对基金会财务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制度、预决算报告、财务报告,决定与财务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在理事会领导下,秘书长全面负责财务工作,并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九条 基金会捐赠财产的各受益人或项目执行方,应依据所签订的捐赠协议、项目执行文件以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合法合规使用捐赠财产,并对捐赠财产的使用履行监督、管理和报告的义务。

第十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及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接受理事会、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十二条 基金会设置单独财务部门,负责基金会日常财务管理工作。财务部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做到岗位明确,以岗定责,权责分明。财务人员的工作岗位分为:财务部门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出纳等。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也不得从事收入、支出、费用以及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经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保管和收付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并履行监交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财务交接手续。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及捐赠财产的各受益人或项目执行方根据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捐赠项目实施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各项收入,支出预算包括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等各项支出。

第十六条 预算的编制

基金会捐赠财产的各受益人或项目执行方应积极配合基金会预算编制工作,在预算编制前将本捐赠项目的收入及支出的预算金额报基金会秘书处。基金会秘书处汇总后,统筹考虑各项收入及支出,一并编制预算。收入根据“积极稳妥”原则编制,各项支出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编制。预算编制完成后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

捐赠财产的各受益人或项目执行方及基金会秘书处根据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负责年度预算执行。基金会秘书处财务管理办公室根据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负责基金会日常运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资金收付及资产拨付。

第十八条 预算调整

(一)中期调整。基金会年中启动预算中期调整工作,由基金会秘书处统筹。基金会秘书处在汇总捐赠财产的各受益人或项目执行方预算调整申请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基金会日常管理和项目执行实际情况,进行预算调整,调整后预算上报基金会理事会审定。

(二)其他调整。中期调整之外,收入预算不作调整,支出预算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基金会秘书处统筹。

1.公益事业支出预算调整,遵循以下审批原则:

在公益事业支出预算总金额不变的情况下,各预算项目、事项间调整或新增预算项目、事项,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金额在2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由秘书长、理事长审批;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审批。

增加公益事业支出预算总金额的,由理事会审批。

2.其他支出预算调整,遵循以下审批原则:

在其他支出预算总金额不变的情况下,各预算项目、事项间预算调整或新增项目、事项,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由秘书长、理事长审批;金额在20万元以上,由理事会审批。

增加其他支出预算总金额的,由理事会审批。

第十九条 预算分析

加强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基金会财务管理办公室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将预算的执行情况向基金会负责人及其他使用者提供。基金会秘书处、捐赠财产的各受益人或项目执行方应在年度结束后,做好全年度的预算分析,总结经验,找出不足,以利于不断提高核算和管理的水平,同时为下一年度预算的制定奠定基础。

第五章  会计核算原则

第二十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增加相应级别的会计科目。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会计年度为每年11日至1231日,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核算外币业务时,应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债务账户等。外币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基金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其汇率采用当月第一天的汇率计算,月末时按照期末汇率折合。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应根据基金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遵循谨慎性、重要性原则,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基金会的财务人员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会计报表是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成果的书面文件,基金会的财务人员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定期编制会计报表,编制会计报表要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信息。

第二十四条 会计政策前后一致,不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收入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基金会的所有收入必须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合法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根据各项收入是否存在时间或用途的限制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并于期末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净资产的加项。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接受的非现金捐赠,在捐赠者提供了发票、报关单或其它凭据的情况下,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在捐赠者不能提供凭据的情况下,应以其公允价值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者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

第三十条 全部收入必须纳入基金会秘书处财务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七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预算内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和开放教育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公益项目支出必须严格履行捐赠协议、捐赠项目方案、捐赠项目章程等项目用途限定文件,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后支出。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预算内各项支出,申请人必须填写基金会支出凭单或汇款单等单据,且经项目负责人签字。支出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核后支出;支出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报基金会秘书长、理事长审核后支出。因特殊需要必须使用预算外经费时,经费使用前需按照预算调整程序进行相应审批,之后视同预算内支出。各项支出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由财务审核无误后方可予以报销。如从外单位取得的票据必须是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要由经办人在票据背面签字;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凡凭证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与经济业务本身内容不符者,应予退回,不得报销。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规定用途和不符合开支标准的支出,基金会不予支出。

第八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费用按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主要核算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需按项目或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基金会公益项目支出占上年基金会基金余额的比例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1.上年末净资产高于6,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公益项目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

2.上年末净资产低于6,000万元高于8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公益项目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

3.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公益项目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

4.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公益项目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

(二)管理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劳务费以及办公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减值损失、长期投资减值损失、短期投资减值损失等。基金会的管理费支出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1.年末净资产高于6,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二。

2.上年末净资产低于6,000万元高于8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3.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4.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三)筹资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筹集公益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如举办募款活动费、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有关的费用等。

(四)其他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发生的各类费用,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期末,基金会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作为净资产的减项。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

(一)基金会应当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基金会与捐赠者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不能随意改变捐赠资产的使用方向和用途。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者书面同意。专项基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能“混收混支”。

(二)基金会接受捐赠,应与捐赠者订立书面捐赠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其中,捐赠者要求不签署协议的,基金会与捐赠者可免签协议;外币捐赠款和跨境人民币捐赠款均应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三)捐赠时即确定受益人或项目执行方的捐赠款,应由基金会项目办公室会同捐赠者、受益人或项目执行方明确捐赠款的财务项目号和项目执行方的项目负责人,便于日后进行项目管理。捐赠时尚未确定受益人或项目执行方的捐赠款,待确定时完成上述操作。

(四)捐赠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为项目执行方的主要负责人。如遇项目负责人离职或因其他原因需变更项目负责人时,项目执行方需提交书面申请,原项目负责人、新项目负责人签字并报基金会备案后,可将原项目负责人变更为新项目负责人。

(五)各项目执行方相关人员在办理经济业务时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应保证所经办项目经济业务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各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经济业务承担监督责任;基金会对各项经济业务承担法人责任。

(六)基金会各项目费用应遵照各项目的捐赠协议执行,不得开支与捐赠协议约定无关的支出。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资产分类

(一)流动资产。

(二)非流动资产。

第三十八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和投资资产等。

第三十九条 现金管理

(一)基金会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现金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

(二)基金会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限额(5,000元),如当日超出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私人挪用,不设小金库。

(三)基金会必须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应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账目要日清月结,定期核对,做到账款相符,严禁白条抵库。

第四十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严格按规定开立基本银行存款账户(具有开户许可证)和一般银行存款账户,并按规定年检。

(二)按规定用途使用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

(三)提取银行存款的印鉴章和空白支票及支票密码须分开保管。

(四)基金会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每月应当及时核对银行对账单,发现错误,及时查明原因予以更正、说明,填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款相符。

第四十一条 对外投资管理

(一)对外投资指基金会利用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等向外单位的投资。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投资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如果捐赠者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本基金会应遵守该约定。

(二)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等。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

(三)基金会应制定投资管理制度和严格的投资风险控制制度。基金会应严格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并加强监督管理。每个投资项目必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建立专项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四)基金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者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在此基础上实现基金会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基金会进行。

(六)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七)基金会禁止从事以下活动:提供担保;借款给非金融基金会;从事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八)期末,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这些资产的市价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投资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市价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预计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

(二)制定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包括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内部转移、盘盈、盘亏、报废、清理盘点等内部管理制度,对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三)基金会指定专人管理固定资产,按照数量、金额分户分类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并定期核对,动态管理,保证账实相符,保证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四)基金会在取得固定资产时,应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不得随意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根据自用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残值,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期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

接受捐赠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如果捐赠者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 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如果捐赠者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五)固定资产调拨、调配、报废、处置由财务管理办公室统一按程序申报处置,使用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置。使用部门和个人对固定资产负有保管、维护的责任,如有丢失损坏应照价赔偿。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三条 无形资产管理

(一)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二)基金会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应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并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或挪用。

第十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的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款及暂存款、受托代理负债等。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应加强对应付及暂存款的清理,及时清查各项暂存款项的经费来源与具体用途,按时结清,不得长期挂账。各项业务收入和支出不得在应付及暂存款账户中核算。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单位,在事业发展中若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贷款项目和额度应当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并经过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决定。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还款能力。

第十一章  净资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分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进行核算。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有关法律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一)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基金会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或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永久限制。

(二)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基金会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第十二章  票据及印章管理

第四十九条 票据是指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银行空白票据等。

第五十条 银行空白票据、支票事先不得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对领购的银行票据应进行及时登记并妥善保管,作废的银行票据应加盖作废章。

第五十一条 接受捐赠不分金额大小必须开具捐赠票据。基金会财务人员使用和管理捐赠票据应遵守国家和基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转借、转让,也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

第五十二条 会计应根据会计档案规定不定期对票据的领购、开立、核销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与账目核对。

第五十三条 领用转账支票时,必须事前填写支出报告申请,写明用途及单位,依据金额大小,经基金会秘书长或理事会审批后,转财务管理办公室支出。

第五十四条 如支票过期或退票需作废,必须将原支票或第一联加盖印鉴的作废支票归还给出纳,进行调换。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五十五条 年度财务报告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等,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第五十六条 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基金会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五十七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者、管理者和理事会等基金会利益相关方了解基金会资产状况、负债水平、资产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基金会应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定期将经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捐赠者,按照规定每年在基金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基金会财务情况。

第五十八条 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五十九条 单一项目或捐赠者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整理报告,报秘书长审阅批准后,对外提供或披露。

第六十条 捐赠者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者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四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六十一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产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国家开放大学以及基金会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第六十二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管理部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 基金会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建立和健全各个岗位的经济责任制和建立健全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基金会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十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应当接受理事会、民政部门派出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审计机关以及国家开放大学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六十五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应永久保存。

第六十六条 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

第六十七条 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基金会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十八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六章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2023年6月28日第一届理事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75号 邮编:100039 建设维护:国开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微信公众号
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2023年6月28日第一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基金会和捐赠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原则、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净资产管理、票据及印章管理、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会计档案管理等。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范围主要为: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各项合法收入。

(二)按照受赠人与捐赠者签订的协议或者其他书面文件受理各项支出报告,并办理报销手续。

(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确保财产、投资活动及其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加强筹资过程管理,促进筹资专业化。规范投资行为,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五)按照相关规定保管好会计凭证、账簿等相关档案。

(六)定期提供财务报告、财务分析,进行财务信息披露。接受并积极配合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捐赠资产,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进行资产的投资运作,以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责任体系,规范基金会的财务行为;通过预算、收支、各类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控制和监督,保障内控体系的有效执行,防止风险发生;开展财务分析,为主管部门和管理者提供财务决策的依据;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基金会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审批、专款专用,保证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合理有序进行。

第七条 理事会按基金会章程规定,对基金会财务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制度、预决算报告、财务报告,决定与财务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在理事会领导下,秘书长全面负责财务工作,并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九条 基金会捐赠财产的各受益人或项目执行方,应依据所签订的捐赠协议、项目执行文件以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合法合规使用捐赠财产,并对捐赠财产的使用履行监督、管理和报告的义务。

第十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及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接受理事会、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十二条 基金会设置单独财务部门,负责基金会日常财务管理工作。财务部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做到岗位明确,以岗定责,权责分明。财务人员的工作岗位分为:财务部门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出纳等。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也不得从事收入、支出、费用以及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经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保管和收付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并履行监交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财务交接手续。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及捐赠财产的各受益人或项目执行方根据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捐赠项目实施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各项收入,支出预算包括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等各项支出。

第十六条 预算的编制

基金会捐赠财产的各受益人或项目执行方应积极配合基金会预算编制工作,在预算编制前将本捐赠项目的收入及支出的预算金额报基金会秘书处。基金会秘书处汇总后,统筹考虑各项收入及支出,一并编制预算。收入根据“积极稳妥”原则编制,各项支出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编制。预算编制完成后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

捐赠财产的各受益人或项目执行方及基金会秘书处根据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负责年度预算执行。基金会秘书处财务管理办公室根据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负责基金会日常运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资金收付及资产拨付。

第十八条 预算调整

(一)中期调整。基金会年中启动预算中期调整工作,由基金会秘书处统筹。基金会秘书处在汇总捐赠财产的各受益人或项目执行方预算调整申请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基金会日常管理和项目执行实际情况,进行预算调整,调整后预算上报基金会理事会审定。

(二)其他调整。中期调整之外,收入预算不作调整,支出预算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基金会秘书处统筹。

1.公益事业支出预算调整,遵循以下审批原则:

在公益事业支出预算总金额不变的情况下,各预算项目、事项间调整或新增预算项目、事项,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金额在2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由秘书长、理事长审批;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审批。

增加公益事业支出预算总金额的,由理事会审批。

2.其他支出预算调整,遵循以下审批原则:

在其他支出预算总金额不变的情况下,各预算项目、事项间预算调整或新增项目、事项,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由秘书长、理事长审批;金额在20万元以上,由理事会审批。

增加其他支出预算总金额的,由理事会审批。

第十九条 预算分析

加强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基金会财务管理办公室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将预算的执行情况向基金会负责人及其他使用者提供。基金会秘书处、捐赠财产的各受益人或项目执行方应在年度结束后,做好全年度的预算分析,总结经验,找出不足,以利于不断提高核算和管理的水平,同时为下一年度预算的制定奠定基础。

第五章  会计核算原则

第二十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增加相应级别的会计科目。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会计年度为每年11日至1231日,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核算外币业务时,应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债务账户等。外币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基金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其汇率采用当月第一天的汇率计算,月末时按照期末汇率折合。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应根据基金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遵循谨慎性、重要性原则,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基金会的财务人员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会计报表是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成果的书面文件,基金会的财务人员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定期编制会计报表,编制会计报表要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信息。

第二十四条 会计政策前后一致,不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收入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基金会的所有收入必须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合法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根据各项收入是否存在时间或用途的限制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并于期末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净资产的加项。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接受的非现金捐赠,在捐赠者提供了发票、报关单或其它凭据的情况下,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在捐赠者不能提供凭据的情况下,应以其公允价值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者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

第三十条 全部收入必须纳入基金会秘书处财务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七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预算内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和开放教育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公益项目支出必须严格履行捐赠协议、捐赠项目方案、捐赠项目章程等项目用途限定文件,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后支出。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预算内各项支出,申请人必须填写基金会支出凭单或汇款单等单据,且经项目负责人签字。支出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核后支出;支出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报基金会秘书长、理事长审核后支出。因特殊需要必须使用预算外经费时,经费使用前需按照预算调整程序进行相应审批,之后视同预算内支出。各项支出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由财务审核无误后方可予以报销。如从外单位取得的票据必须是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要由经办人在票据背面签字;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凡凭证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与经济业务本身内容不符者,应予退回,不得报销。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规定用途和不符合开支标准的支出,基金会不予支出。

第八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费用按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主要核算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需按项目或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基金会公益项目支出占上年基金会基金余额的比例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1.上年末净资产高于6,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公益项目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

2.上年末净资产低于6,000万元高于8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公益项目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

3.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公益项目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

4.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公益项目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

(二)管理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劳务费以及办公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减值损失、长期投资减值损失、短期投资减值损失等。基金会的管理费支出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1.年末净资产高于6,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二。

2.上年末净资产低于6,000万元高于8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3.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4.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三)筹资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筹集公益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如举办募款活动费、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有关的费用等。

(四)其他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发生的各类费用,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期末,基金会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作为净资产的减项。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

(一)基金会应当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基金会与捐赠者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不能随意改变捐赠资产的使用方向和用途。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者书面同意。专项基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能“混收混支”。

(二)基金会接受捐赠,应与捐赠者订立书面捐赠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其中,捐赠者要求不签署协议的,基金会与捐赠者可免签协议;外币捐赠款和跨境人民币捐赠款均应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三)捐赠时即确定受益人或项目执行方的捐赠款,应由基金会项目办公室会同捐赠者、受益人或项目执行方明确捐赠款的财务项目号和项目执行方的项目负责人,便于日后进行项目管理。捐赠时尚未确定受益人或项目执行方的捐赠款,待确定时完成上述操作。

(四)捐赠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为项目执行方的主要负责人。如遇项目负责人离职或因其他原因需变更项目负责人时,项目执行方需提交书面申请,原项目负责人、新项目负责人签字并报基金会备案后,可将原项目负责人变更为新项目负责人。

(五)各项目执行方相关人员在办理经济业务时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应保证所经办项目经济业务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各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经济业务承担监督责任;基金会对各项经济业务承担法人责任。

(六)基金会各项目费用应遵照各项目的捐赠协议执行,不得开支与捐赠协议约定无关的支出。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资产分类

(一)流动资产。

(二)非流动资产。

第三十八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和投资资产等。

第三十九条 现金管理

(一)基金会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现金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

(二)基金会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限额(5,000元),如当日超出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私人挪用,不设小金库。

(三)基金会必须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应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账目要日清月结,定期核对,做到账款相符,严禁白条抵库。

第四十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严格按规定开立基本银行存款账户(具有开户许可证)和一般银行存款账户,并按规定年检。

(二)按规定用途使用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

(三)提取银行存款的印鉴章和空白支票及支票密码须分开保管。

(四)基金会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每月应当及时核对银行对账单,发现错误,及时查明原因予以更正、说明,填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款相符。

第四十一条 对外投资管理

(一)对外投资指基金会利用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等向外单位的投资。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投资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如果捐赠者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本基金会应遵守该约定。

(二)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等。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

(三)基金会应制定投资管理制度和严格的投资风险控制制度。基金会应严格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并加强监督管理。每个投资项目必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建立专项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四)基金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者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在此基础上实现基金会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基金会进行。

(六)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七)基金会禁止从事以下活动:提供担保;借款给非金融基金会;从事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八)期末,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这些资产的市价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投资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市价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预计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

(二)制定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包括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内部转移、盘盈、盘亏、报废、清理盘点等内部管理制度,对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三)基金会指定专人管理固定资产,按照数量、金额分户分类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并定期核对,动态管理,保证账实相符,保证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四)基金会在取得固定资产时,应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不得随意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根据自用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残值,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期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

接受捐赠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如果捐赠者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 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如果捐赠者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五)固定资产调拨、调配、报废、处置由财务管理办公室统一按程序申报处置,使用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置。使用部门和个人对固定资产负有保管、维护的责任,如有丢失损坏应照价赔偿。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三条 无形资产管理

(一)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二)基金会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应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并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或挪用。

第十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的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款及暂存款、受托代理负债等。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应加强对应付及暂存款的清理,及时清查各项暂存款项的经费来源与具体用途,按时结清,不得长期挂账。各项业务收入和支出不得在应付及暂存款账户中核算。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单位,在事业发展中若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贷款项目和额度应当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并经过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决定。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还款能力。

第十一章  净资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分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进行核算。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有关法律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一)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基金会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或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永久限制。

(二)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基金会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第十二章  票据及印章管理

第四十九条 票据是指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银行空白票据等。

第五十条 银行空白票据、支票事先不得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对领购的银行票据应进行及时登记并妥善保管,作废的银行票据应加盖作废章。

第五十一条 接受捐赠不分金额大小必须开具捐赠票据。基金会财务人员使用和管理捐赠票据应遵守国家和基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转借、转让,也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

第五十二条 会计应根据会计档案规定不定期对票据的领购、开立、核销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与账目核对。

第五十三条 领用转账支票时,必须事前填写支出报告申请,写明用途及单位,依据金额大小,经基金会秘书长或理事会审批后,转财务管理办公室支出。

第五十四条 如支票过期或退票需作废,必须将原支票或第一联加盖印鉴的作废支票归还给出纳,进行调换。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五十五条 年度财务报告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等,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第五十六条 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基金会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五十七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者、管理者和理事会等基金会利益相关方了解基金会资产状况、负债水平、资产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基金会应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定期将经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捐赠者,按照规定每年在基金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基金会财务情况。

第五十八条 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五十九条 单一项目或捐赠者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整理报告,报秘书长审阅批准后,对外提供或披露。

第六十条 捐赠者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者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四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六十一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产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国家开放大学以及基金会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第六十二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管理部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 基金会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建立和健全各个岗位的经济责任制和建立健全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基金会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十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应当接受理事会、民政部门派出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审计机关以及国家开放大学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六十五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应永久保存。

第六十六条 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

第六十七条 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基金会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十八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六章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2023年6月28日第一届理事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