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 THE OPEN UNIVERSITY OF CHINA EDUCATION FOUNDATION (BEI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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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经费使用和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2023-07-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内部管理,规范各类经费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及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经费是基金会在日常管理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基金会经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具体为:

1.秘书处综合办公室归口管理基金会管理费用;

2.各项目执行方按职责管理项目经费。

第二章 经费审批原则

第三条 坚持预算管理原则。经理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费预算是各项开支的依据,为保证预算的严肃性,严格按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预算。

第四条 坚持制度管理原则。各级经费审批人要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基金会财务制度,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严禁铺张浪费和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生。各项经费必须在预算内,按照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严格审批,各项支出标准均需按有关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资金进行转移或挪用。

第五条 坚持财务“一支笔”的原则,秘书长、理事长负责财务审批工作。

第三章 经费使用规范与流程

第六条 经费审批实行分级授权审批制度,各项经费使用审批流程包括:立项审批、合同签订、资金支付三个环节。

第七条 预算内经费使用申报与审批

1.立项审批。由秘书处综合办公室或项目执行方发起立项审批。审批权限如下:单项开支总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事项,由秘书长审批签字;单项开支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事项,由秘书长、理事长审批签字。

业务内容单一的事项,可以直接进入资金支付审批环节。

2.签订合同。5万元以上的事项,需签订合同。5万元(含)以下的事项,可不签订合同,报销时提供供货方签字盖章的货物清单,并经经办人和秘书长签字。

3.资金支付。单项资金支付在20万元(含)以下的事项,由秘书长审批签字;单项资金支付在20万元以上的事项,由秘书长、理事长审批签字。

第八条 预算外经费使用申报与开支

因特殊需要必须使用预算外经费时,经费使用前需参照《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中预算调整程序进行相应审批,之后视同预算内经费进行开支。

第四章 报销管理

第九条 经费报销原则。

1.报销票据必须是国家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合法票据。

2.原始票据基本内容应填写齐全,加盖出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基本内容包括: 接受票据单位名称(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纳税人识别号(53110000MJ0172100W)、票据开出的日期、经济业务内容等。

3.原始票据的背面应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原始票据不得涂改、挖补,如发现有错,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若大小写金额有误或涂改,必须重新开具票据后方可报销。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4.报销票据有时间限制,当年取得的报销票据(以发票上的日期为准),原则上在当年报销,12月的报销票据可推迟到次年3月份前办理完毕。

第十条 经费报销主要包括工资福利及津补贴发放、劳务酬金发放、对公转账、个人垫付后还款四种方式,分别提供工资单、劳务酬金发放表、汇款单、支出凭单(或差旅费报销单),并附本管理办法要求的立项审批、合同签订、支付审批材料。涉及固定资产的,提供固定资产入库单;涉及采购的,按照《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相应材料。上述四种方式之外的经费报销,根据业务情况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一条 经费报销范围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邮寄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印刷费、培训费、劳务费、货物和服务采购费、业务招待费、餐费、工资福利及津补贴、其他费用。

1.办公用品购置费指办公设备、办公软件、日常办公用品等小额、零散购置费用,包括照相机、电脑、打印机、记账软件、文具、电话机、移动硬盘、电脑配件、文件夹、笔、电池、抽纸、饮用水等,报销时需提供发票。

2.邮寄费。指工作或业务需要发生的邮递业务相关费用,报销时需提供发票。

3.交通费指因公外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产生的费用,包括火车票、飞机票、长途汽车票、订票费、退票费、市内出租车票等。报销时需提供发票。

4.差旅费指因公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按照《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5.会议费指举办会议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会议费、场租费、印刷费、资料费等。举办会议应严格遵循节约必要原则,必须签订会议合同或相关会务服务协议的,合同需内容严谨、明细清楚、明确双方权益。报销时应提交发票、会议通知、会议议程、签到表、参会人员名单,会议合同(如有)。

参加会议后报销会议费,需提交发票、邀请函或会议通知、会议议程等,如有与会议无关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6.资料费指业务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支出的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资料等,报销时需提供发票。

7.印刷费指业务资料打印费、印刷费等,报销时需提供发票。

8.培训费指提高员工业务技能、专业素质产生的相关费用,报销时需提供发票、相关培训通知及资料。

9.劳务费指因业务需要产生的劳务费用,包含咨询劳务、专家顾问费、兼职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各项奖助学金等,劳务费标准执行有关规定。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补贴、各项奖助学金,由秘书处财务管理办公室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符合国家规定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志愿者补贴除外。报销时需提供劳务费/补贴/奖助学金发放明细,并经各领取人签字。

10.货物和服务采购费包括购货款、咨询费、审计费、广告宣传费、委托业务费等因基金会业务需要而对外购买货物、服务产生的费用。其中咨询费指因基金会业务需要而支付给有关企事业单位、机构的咨询费用;审计费是指因基金会审计需要而支付给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广告宣传费指为宣传、推广基金会或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海报、横幅、展板、制作费等;委托业务费是指因业务需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完成的相关业务所发生的费用。报销时需提供发票及《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

11.业务招待费指因基金会业务需要产生的餐饮接待等费用,此类支出应本着厉行节约原则,事前需征得基金会秘书长书面同意。报销时需提供发票、用餐人员名单、秘书长书面审批材料等。

12.餐费指基金会工作人员加班餐费、理事、监事来会工作餐费、来访人员工作餐费等。报销时需提供发票、用餐人员名单、用餐事由等。

13.工资福利及津补贴,指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障)费、津贴、补贴等。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学校有薪金收入的,不得再从基金会取得收入。

14.其他费用指上述1至13项以外的费用,由秘书处综合办公室或项目执行方根据实际需要严格履行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经费报销流程

1.经费发生后,报销人整理相关票据并在背面签名,之后填写工资单/劳务酬金发放表/汇款单/支出凭单(或差旅费报销单)并签名,填写内容不得涂改,更不得让财务人员代为填写。

2.相关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授权审批,并在相关票据背面签名。

3.将经审批的工资单/劳务酬金发放表/汇款单/支出凭单(或差旅费报销单)连同票据等报销材料交秘书处财务管理办公室,财务人员复核无误后,进行资金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2023年6月28日第一届理事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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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经费使用和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内部管理,规范各类经费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及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经费是基金会在日常管理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基金会经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具体为:

1.秘书处综合办公室归口管理基金会管理费用;

2.各项目执行方按职责管理项目经费。

第二章 经费审批原则

第三条 坚持预算管理原则。经理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费预算是各项开支的依据,为保证预算的严肃性,严格按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预算。

第四条 坚持制度管理原则。各级经费审批人要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基金会财务制度,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严禁铺张浪费和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生。各项经费必须在预算内,按照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严格审批,各项支出标准均需按有关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资金进行转移或挪用。

第五条 坚持财务“一支笔”的原则,秘书长、理事长负责财务审批工作。

第三章 经费使用规范与流程

第六条 经费审批实行分级授权审批制度,各项经费使用审批流程包括:立项审批、合同签订、资金支付三个环节。

第七条 预算内经费使用申报与审批

1.立项审批。由秘书处综合办公室或项目执行方发起立项审批。审批权限如下:单项开支总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事项,由秘书长审批签字;单项开支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事项,由秘书长、理事长审批签字。

业务内容单一的事项,可以直接进入资金支付审批环节。

2.签订合同。5万元以上的事项,需签订合同。5万元(含)以下的事项,可不签订合同,报销时提供供货方签字盖章的货物清单,并经经办人和秘书长签字。

3.资金支付。单项资金支付在20万元(含)以下的事项,由秘书长审批签字;单项资金支付在20万元以上的事项,由秘书长、理事长审批签字。

第八条 预算外经费使用申报与开支

因特殊需要必须使用预算外经费时,经费使用前需参照《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中预算调整程序进行相应审批,之后视同预算内经费进行开支。

第四章 报销管理

第九条 经费报销原则。

1.报销票据必须是国家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合法票据。

2.原始票据基本内容应填写齐全,加盖出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基本内容包括: 接受票据单位名称(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纳税人识别号(53110000MJ0172100W)、票据开出的日期、经济业务内容等。

3.原始票据的背面应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原始票据不得涂改、挖补,如发现有错,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若大小写金额有误或涂改,必须重新开具票据后方可报销。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4.报销票据有时间限制,当年取得的报销票据(以发票上的日期为准),原则上在当年报销,12月的报销票据可推迟到次年3月份前办理完毕。

第十条 经费报销主要包括工资福利及津补贴发放、劳务酬金发放、对公转账、个人垫付后还款四种方式,分别提供工资单、劳务酬金发放表、汇款单、支出凭单(或差旅费报销单),并附本管理办法要求的立项审批、合同签订、支付审批材料。涉及固定资产的,提供固定资产入库单;涉及采购的,按照《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相应材料。上述四种方式之外的经费报销,根据业务情况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一条 经费报销范围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邮寄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印刷费、培训费、劳务费、货物和服务采购费、业务招待费、餐费、工资福利及津补贴、其他费用。

1.办公用品购置费指办公设备、办公软件、日常办公用品等小额、零散购置费用,包括照相机、电脑、打印机、记账软件、文具、电话机、移动硬盘、电脑配件、文件夹、笔、电池、抽纸、饮用水等,报销时需提供发票。

2.邮寄费。指工作或业务需要发生的邮递业务相关费用,报销时需提供发票。

3.交通费指因公外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产生的费用,包括火车票、飞机票、长途汽车票、订票费、退票费、市内出租车票等。报销时需提供发票。

4.差旅费指因公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按照《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5.会议费指举办会议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会议费、场租费、印刷费、资料费等。举办会议应严格遵循节约必要原则,必须签订会议合同或相关会务服务协议的,合同需内容严谨、明细清楚、明确双方权益。报销时应提交发票、会议通知、会议议程、签到表、参会人员名单,会议合同(如有)。

参加会议后报销会议费,需提交发票、邀请函或会议通知、会议议程等,如有与会议无关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6.资料费指业务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支出的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资料等,报销时需提供发票。

7.印刷费指业务资料打印费、印刷费等,报销时需提供发票。

8.培训费指提高员工业务技能、专业素质产生的相关费用,报销时需提供发票、相关培训通知及资料。

9.劳务费指因业务需要产生的劳务费用,包含咨询劳务、专家顾问费、兼职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各项奖助学金等,劳务费标准执行有关规定。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补贴、各项奖助学金,由秘书处财务管理办公室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符合国家规定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志愿者补贴除外。报销时需提供劳务费/补贴/奖助学金发放明细,并经各领取人签字。

10.货物和服务采购费包括购货款、咨询费、审计费、广告宣传费、委托业务费等因基金会业务需要而对外购买货物、服务产生的费用。其中咨询费指因基金会业务需要而支付给有关企事业单位、机构的咨询费用;审计费是指因基金会审计需要而支付给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广告宣传费指为宣传、推广基金会或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海报、横幅、展板、制作费等;委托业务费是指因业务需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完成的相关业务所发生的费用。报销时需提供发票及《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

11.业务招待费指因基金会业务需要产生的餐饮接待等费用,此类支出应本着厉行节约原则,事前需征得基金会秘书长书面同意。报销时需提供发票、用餐人员名单、秘书长书面审批材料等。

12.餐费指基金会工作人员加班餐费、理事、监事来会工作餐费、来访人员工作餐费等。报销时需提供发票、用餐人员名单、用餐事由等。

13.工资福利及津补贴,指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障)费、津贴、补贴等。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学校有薪金收入的,不得再从基金会取得收入。

14.其他费用指上述1至13项以外的费用,由秘书处综合办公室或项目执行方根据实际需要严格履行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经费报销流程

1.经费发生后,报销人整理相关票据并在背面签名,之后填写工资单/劳务酬金发放表/汇款单/支出凭单(或差旅费报销单)并签名,填写内容不得涂改,更不得让财务人员代为填写。

2.相关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授权审批,并在相关票据背面签名。

3.将经审批的工资单/劳务酬金发放表/汇款单/支出凭单(或差旅费报销单)连同票据等报销材料交秘书处财务管理办公室,财务人员复核无误后,进行资金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2023年6月28日第一届理事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