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9日1届12次理事会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项目的管理,确保捐赠项目按照捐赠协议顺利实施,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项目,是指由国内外捐赠者(单位或个人,以下称捐赠者)出于公益慈善目的向基金会捐赠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以下合称资产)所设立或资助的项目。
第三条 捐赠项目以促进国家开放大学办学体系(以下称学校)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校园建设乃至国际交流等为目标。根据业务范围,基金会设立4类公益项目:
(一)人才培养:支持学校人才培养,助力学校师生员工安心工作、学习,包括助教助学,资助创新创业、资源建设、社会实践、老年教育等,并关爱资助学校师生中老、弱、病、残等特殊或弱势群体等。
(二)科学研究:支持学校科学研究,包括支持学校的学科建设及教育层次提升,资助教学研究、学术研究等。
(三)合作交流:支持学校合作交流,包括资助学校机构、教职员工及在籍学生的对外合作交流、深造学习等。
(四)校园建设:支持学校校园建设,资助和改善学校的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章 捐赠接收
第四条 基金会与捐赠者双方可签署捐赠协议,接受捐赠并及时向捐赠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特殊情况,可由捐赠者、基金会与受益方三方共同签署捐赠协议。
(一)捐赠协议应包含捐赠的目的、用途、数量、质量、价值、交付时间等内容。
(二)捐赠协议应明确捐赠者确保其所捐赠资产是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资产,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不存在针对捐赠者的诉讼、仲裁、处罚等可能导致捐赠资产权属产生争议或变更的情况。
(三)捐赠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协议还应明确捐赠者确保其所捐赠资产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具体参照《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非货币捐赠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捐赠项目的设立有以下方式:
(一)限定性资产捐赠。指捐赠者明确指定捐赠资产用途或使用时限的捐赠(受托代理资产除外)。
(二)非限定性资产捐赠。指捐赠者不具体指定捐赠资产的用途或使用时限,而由基金会根据基金宗旨、结合学校需要决定使 用对象和使用方式的捐赠。
(三)限定性捐赠和非限定性捐赠,均可由捐赠者设置为“留本”或“非留本”形式之一。其中:
1. 留本,即本金不动,每年用本金收益支持相关项目。
2. 非留本,即将捐赠资产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直至使用完毕,项目终止。
第六条 捐赠项目为限定性资产捐赠时,基金会需得到捐赠者指定项目的主管单位的确认,与捐赠者签署捐赠协议:
(一)限定性资产捐赠以项目名义设立,捐赠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捐赠项目用途或使用期限。特殊情况可在“项目用途”前冠以 捐赠者或被纪念者名称。
(二)限定性资产捐赠一般用于第三条所列项目,并可根据捐赠者意愿,在前述项目下设子项目。
(三)限定性资产捐赠,由捐赠者指定项目的对口主管单位作为项目执行方。
(四)同一个项目可以接受多个捐赠者的捐赠,同一个捐赠者也可以捐赠多个项目。
第七条 捐赠项目为非限定性捐赠时,捐赠资产进入“教育发 展基金”,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其使用。学校申用非限定性捐赠时应向基金会出具学校公函。
第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汇总学校相关部门(机构)提交的立项申请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议。
第三章 项目执行
第九条 秘书处作为基金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对捐赠项目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
(一)与捐赠者签署捐赠协议,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发放捐赠证书或证明。其中,捐赠者要求不签署协议的,双方可免签协议。
(二)捐赠协议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理事长书面授权的秘书长审批签署。
(三)捐赠资产到账后,秘书处根据捐赠协议或捐赠意向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1. 项目管理人员分类设立项目档案,定期对捐赠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捐赠者和项目执行方的沟通,保障捐赠资产的使用效益。
2. 财务管理人员根据《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负责资产的到账查询、支出及相关记账工作等,与项目管理人员配合做好捐赠者与项目执行方的沟通交流 。
(四)秘书处定期或不定期向理事会汇报捐赠资产的使用管理和捐赠项目的执行情况,配合捐赠者的征询、监督,及时向捐赠者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重要信息。
第十条 学校相关部门(机构)等作为项目执行方,根据捐赠协议或立项方案,具体负责捐赠项目的全流程管理和执行:
(一)项目执行方根据捐赠协议约定,制定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实施,充分表达捐赠者意愿,体现社会公益性,发挥捐赠资产最大作用和最佳效益。
(二)项目执行方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须及时向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
(三)项目执行方须编制“项目资产预算”,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秘书处核处。
(四)项目执行方的主要负责人为该项目负责人,实行项目负责人全程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完成质量和执行成效承担责任。遇特殊情况更换项目负责人时,须报秘书处备案。
(五)项目负责人指定项目经办人具体负责项目执行。项目经办人须定期向基金会和捐赠者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提供活动材料(含文字、图片、视频等),及时提交项目年度报告、项目结项报告等。
第十一条 基金会经捐赠者同意前提下,自捐赠的货币性资产中提取管理费,用于支付基金会运行管理产生的相关费用。管理费提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单笔捐赠到账金额的10%,具体比例由基金会与捐赠者协商确定。特殊捐赠项目的管理费用,按基金会理事会决议执行。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捐赠资产专款专用。所有捐赠项目的资产都须进入基金会账户,严禁截留及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方根据捐赠协议或立项方案编制“项目资产预算”交秘书处,秘书处设立对应预算项目并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方根据项目进展,在项目预算范围内申请使用捐赠资产。其申报与审批流程参见《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项目执行方办理捐赠资产使用手续时须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办人、领款人亲笔签字,不得加盖手签章或人名章。如相关人员因故无法签字,须书面授权其他负责人签字,书面授权书应注明授权人身份信息、授权时间、授权范围等,授权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予明确的捐赠资产使用管理,按《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验收结项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方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项目实施情况、资产使用情况及受益人反馈材料等,以年度报告形式交秘书处 。
第十八条 捐赠项目需按照捐赠协议规定的履行时间执行完毕并办理结项。捐赠协议未规定履行时间的,项目执行方应及时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办理结项。
第十九条 办理结项时,项目执行方应向秘书处递交书面结项报告,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资产使用情况及受益人反馈材料等相关结项资料。
第二十条 秘书处复核项目执行方报送的年度报告及结项报告,及时向捐赠人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将重大项目执行情况上报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方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 捐赠资产或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不予批准资产使用,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章 审计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等单位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项目:
(一)项目使命已完成。
(二)项目实施过程或公益款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三)其他需终止项目的情况。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基金会及各项目执行方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 主管部门要求及基金会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及时进行信息公布。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及各项目执行方尊重捐赠者与受益人意愿,捐赠者及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相关信息,在遵守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基金会及各项目执行方应予以保密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2024年9月29日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12次会议审议修订,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