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 THE OPEN UNIVERSITY OF CHINA EDUCATION FOUNDATION (BEI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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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2023-05-18

(2022年7月8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有效地吸引国家开放大学办学体系师生、校友及社会成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协助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做好教育公益服务,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或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学生、教师及社会人士。

第三条 基金会会同国家开放大学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完成志愿者选拔和相关志愿活动的开展。

第二章 志愿者基本条件

第四条 参加基金会工作的志愿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理解并认同基金会宗旨,服从基金会工作安排。

2.热心于志愿者工作,有强烈的奉献精神,乐于为社会和他人服务,且身心健康,无品行不良或犯罪纪录。

3.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完全出于本人自愿。

第三章 志愿者的招募

第五条 发布信息。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并发布志愿者招募信息,包括:年龄要求、知识背景、工作岗位要求等内容。

第六条 招募途径。

1.与学校组织部/人事部、工会、基金会资助项目执行方等联合,共同组织招募志愿人员。

2.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微信及其他线上和实体媒介,面向办学体系、学生、校友及社会公众公开招募志愿人员。

3.基金会、学校及办学体系的教职工推荐。

4.捐赠方、学校合作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推荐。

第七条 招募组织。

1.初选。基金会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初步确定名单。

2.确定。根据公益项目需求,与学校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合适人选。

3.批准。报基金会秘书长批准。

第四章 志愿者的管理

第八条 志愿者的管理机构为基金会秘书处。

第九条 秘书处负责有关志愿者招募计划的制定,并与学校相关部门一起共同组织实施相关的招募活动,完成对志愿者的培训、管理及使用等工作。

第十条 秘书处负责建立志愿者资源库,将所有曾参加志愿活动的人员资料登记入册。

第十一条 制定长期规划

1.随基金会事业发展,需要动员大批志愿者(特别是青年学生)为公益事业贡献力量,参与基金会的工作和活动。

2.基金会及其资助项目执行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提出长期志愿者需求计划,汇总到秘书处。

3.秘书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所需长期志愿人员的种类、数量,报理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制定短期计划

1.基金会及其资助项目执行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临时招募志愿者的,提前两周向秘书处提交需求计划,列明所需志愿者的素质、数量、使用时间及使用方向等,报秘书长批准后实施。

2.秘书处会同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完成对短期使用的志愿者的遴选招聘等工作。

第五章 志愿者的培训

第十三条 长期使用的志愿者,由秘书处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对志愿者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金会宗旨、项目介绍、工作方式及要求、仪容仪表等。

第十四条 短期使用的志愿者,由使用部门负责培训,秘书处协助指导。培训内容由使用部门自行决定。

第六章 志愿者的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使用志愿者的人数和时间。

第十六条 使用部门据实记录志愿者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绩效。对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方式由各使用部门自行酌定);对违反纪律,给公益项目或基金会带来不良影响及损失的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第十七条 使用部门每年底向秘书处书面通报志愿者使用情况及志愿者工作鉴定。

第十八条 基金会按相关规定给予志愿者一定的午餐补贴、交通费,按规定对长途外出执行公益项目的志愿者投保意外伤害险。

第十九条 志愿者使用结束时,由基金会负责颁发志愿者证明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2022年7月8日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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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7月8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有效地吸引国家开放大学办学体系师生、校友及社会成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协助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做好教育公益服务,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或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学生、教师及社会人士。

第三条 基金会会同国家开放大学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完成志愿者选拔和相关志愿活动的开展。

第二章 志愿者基本条件

第四条 参加基金会工作的志愿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理解并认同基金会宗旨,服从基金会工作安排。

2.热心于志愿者工作,有强烈的奉献精神,乐于为社会和他人服务,且身心健康,无品行不良或犯罪纪录。

3.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完全出于本人自愿。

第三章 志愿者的招募

第五条 发布信息。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并发布志愿者招募信息,包括:年龄要求、知识背景、工作岗位要求等内容。

第六条 招募途径。

1.与学校组织部/人事部、工会、基金会资助项目执行方等联合,共同组织招募志愿人员。

2.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微信及其他线上和实体媒介,面向办学体系、学生、校友及社会公众公开招募志愿人员。

3.基金会、学校及办学体系的教职工推荐。

4.捐赠方、学校合作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推荐。

第七条 招募组织。

1.初选。基金会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初步确定名单。

2.确定。根据公益项目需求,与学校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合适人选。

3.批准。报基金会秘书长批准。

第四章 志愿者的管理

第八条 志愿者的管理机构为基金会秘书处。

第九条 秘书处负责有关志愿者招募计划的制定,并与学校相关部门一起共同组织实施相关的招募活动,完成对志愿者的培训、管理及使用等工作。

第十条 秘书处负责建立志愿者资源库,将所有曾参加志愿活动的人员资料登记入册。

第十一条 制定长期规划

1.随基金会事业发展,需要动员大批志愿者(特别是青年学生)为公益事业贡献力量,参与基金会的工作和活动。

2.基金会及其资助项目执行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提出长期志愿者需求计划,汇总到秘书处。

3.秘书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所需长期志愿人员的种类、数量,报理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制定短期计划

1.基金会及其资助项目执行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临时招募志愿者的,提前两周向秘书处提交需求计划,列明所需志愿者的素质、数量、使用时间及使用方向等,报秘书长批准后实施。

2.秘书处会同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完成对短期使用的志愿者的遴选招聘等工作。

第五章 志愿者的培训

第十三条 长期使用的志愿者,由秘书处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对志愿者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金会宗旨、项目介绍、工作方式及要求、仪容仪表等。

第十四条 短期使用的志愿者,由使用部门负责培训,秘书处协助指导。培训内容由使用部门自行决定。

第六章 志愿者的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使用志愿者的人数和时间。

第十六条 使用部门据实记录志愿者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绩效。对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方式由各使用部门自行酌定);对违反纪律,给公益项目或基金会带来不良影响及损失的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第十七条 使用部门每年底向秘书处书面通报志愿者使用情况及志愿者工作鉴定。

第十八条 基金会按相关规定给予志愿者一定的午餐补贴、交通费,按规定对长途外出执行公益项目的志愿者投保意外伤害险。

第十九条 志愿者使用结束时,由基金会负责颁发志愿者证明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2022年7月8日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