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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2023-05-18

(2023年3月22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金会差旅费管理,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办行〔2014〕90号)、《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国家开放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国开财资〔2021〕5号)及本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项目经费和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以及其他与工作和任务相关的开支。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制。

第二章 出差审批

第四条 出差活动实行审批制度,出差前填写“出差申请表”,明确出差所承担的任务以及出差人员的职务和职称、出差人数、出差时间、出差地点和目的单位,并由相应人员审批。各审批人要认真执行出差审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及天数,认真审核出差申请表、报销单内容。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五条 各审批人对使用基金会经费出差的各类人员的出差活动负有审批和监督责任。基金会及各使用基金会经费的项目、单位应加强差旅费制度的政策宣传,负责审查出差活动的合理、合规性。

第六条 差旅活动具体审批手续如下:

(一) 副理事长、秘书长、其他理事、监事出差,报理事长审批;

(二) 其他人员出差,先报项目负责人审批(如有),再报秘书长审批。

第七条 按照以上审批原则,在出差前填写《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出差审批表》(见附件)。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相关人员因公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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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等正高级职称人员及岗位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认定由出差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发文结果的纸质材料为准。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发票报销。

第十二条 差旅费各类票据应能有效证明出差地点形成完整闭环。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部分缺失(由对方单位负担或丢失),出差人员需提供由审批人签字的情况说明和订票凭据。由对方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的,不再发放对应地点对应出差天数的市内交通费。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 住宿费严格按照标准,在限额以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饭店、招待所住宿。未按规定级别住宿的,超标部分自理。具体标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具体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新疆、西藏、青海出差为每人每天120元。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第十八条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及明细、会议通知或调研函等原始凭据。

第二十三条 差旅费报销时,差旅费报销单按照《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审批原则进行签字,出差审批单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中审批原则签字。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会务费、培训费、会议费等,按照逐级审批制度,经审批后实报实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l天计发。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随意改签或退票行为。改签费、退票费须经秘书长专项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邀请专家至本基金会开会、交流访问的,按规定报销受邀专家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者劳务费,但不得同时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按照《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文件要求,出差人员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中关于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具体规定向接待单位进行缴纳。出差人员出差向接待单位缴纳费用,按照自我承诺原则,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第二十九条 到北京市远郊区县出差,按标准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北京市远郊区县是指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延庆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等。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 各审批人应当加强对所审批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具体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审批人对所审批人员执行出差任务以及报销差旅费的合理性、合规性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和完善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差旅费内部管理办法,实施差旅费报销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和摊派差旅费等费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2023年3月22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出差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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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3月22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金会差旅费管理,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办行〔2014〕90号)、《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国家开放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国开财资〔2021〕5号)及本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项目经费和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以及其他与工作和任务相关的开支。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制。

第二章 出差审批

第四条 出差活动实行审批制度,出差前填写“出差申请表”,明确出差所承担的任务以及出差人员的职务和职称、出差人数、出差时间、出差地点和目的单位,并由相应人员审批。各审批人要认真执行出差审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及天数,认真审核出差申请表、报销单内容。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五条 各审批人对使用基金会经费出差的各类人员的出差活动负有审批和监督责任。基金会及各使用基金会经费的项目、单位应加强差旅费制度的政策宣传,负责审查出差活动的合理、合规性。

第六条 差旅活动具体审批手续如下:

(一) 副理事长、秘书长、其他理事、监事出差,报理事长审批;

(二) 其他人员出差,先报项目负责人审批(如有),再报秘书长审批。

第七条 按照以上审批原则,在出差前填写《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出差审批表》(见附件)。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相关人员因公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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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等正高级职称人员及岗位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认定由出差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发文结果的纸质材料为准。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发票报销。

第十二条 差旅费各类票据应能有效证明出差地点形成完整闭环。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部分缺失(由对方单位负担或丢失),出差人员需提供由审批人签字的情况说明和订票凭据。由对方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的,不再发放对应地点对应出差天数的市内交通费。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 住宿费严格按照标准,在限额以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饭店、招待所住宿。未按规定级别住宿的,超标部分自理。具体标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具体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新疆、西藏、青海出差为每人每天120元。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第十八条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及明细、会议通知或调研函等原始凭据。

第二十三条 差旅费报销时,差旅费报销单按照《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审批原则进行签字,出差审批单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中审批原则签字。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会务费、培训费、会议费等,按照逐级审批制度,经审批后实报实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l天计发。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随意改签或退票行为。改签费、退票费须经秘书长专项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邀请专家至本基金会开会、交流访问的,按规定报销受邀专家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者劳务费,但不得同时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按照《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文件要求,出差人员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中关于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具体规定向接待单位进行缴纳。出差人员出差向接待单位缴纳费用,按照自我承诺原则,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第二十九条 到北京市远郊区县出差,按标准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北京市远郊区县是指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延庆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等。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 各审批人应当加强对所审批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具体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审批人对所审批人员执行出差任务以及报销差旅费的合理性、合规性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和完善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差旅费内部管理办法,实施差旅费报销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和摊派差旅费等费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2023年3月22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出差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