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 THE OPEN UNIVERSITY OF CHINA EDUCATION FOUNDATION (BEI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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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 (修订) 2024-03-16

(2024年3月14日第一届理事会第10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采购活动,提高捐赠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保障基金会日常运转与资助项目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及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货物采购、工程采购、服务采购等事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其中货物是指家具、办公设备和信息化设备、图书以及各种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仅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除上述货物、工程之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印刷、软件开发与维护、出国团组、培训、体检、物业、安保、清洁保洁、工程管理与监理、信息监理、通用及常用设施设备的常规维护服务等。

以下文中所述的“项目”是“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统称。

第四条 基金会所有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五条 基金会所有采购活动应在预算内开支。因特殊需要必须使用预算外经费采购时,经费使用前需参照《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中预算调整程序进行相应审批,之后视同预算内经费进行开支。

第二章  采购类型与方式

第六条 采购类型

1.基金会日常办公所需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此类采购活动由秘书处综合办公室发起。

2.基金会慈善项目所需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此类采购活动由项目执行方发起。

第七条 采购方式

根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采购方式分为5种:

1.自行采购。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秘书处综合办公室或项目执行方自行洽谈供应商进行采购。

2.询价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秘书处综合办公室或项目执行方组织三家及以上供应商(询价)比价,在权衡服务质量、价格、交付时间、售后服务、企业信用、客户评价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并与供应商进一步议定最终价格,上述(询价)比价过程应接受秘书处监督并形成采购记录单。

3.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4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秘书处根据项目需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4.公开招标采购。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秘书处根据项目需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5.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同类型项目,应根据该类型项目总金额确定适用的采购方式;以“基数*比例”方式计算金额的项目,应根据采购时计算的预估金额确定适用的采购方式;分期开展的项目,以当期项目总金额确定适用的采购方式。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八条 采购申请及审批

1.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项目,无需申请审批;

2.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采购申请由秘书长审批;

3.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申请由秘书长、理事长审批。

第九条 合同签订

1.5万元(含)以下项目,可以不签订采购合同,由供货方出具签字盖章的货物清单,并经经办人和秘书长签字。

2.5万元以上项目应签订采购合同。其中,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合同审核时应提交采购记录单;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招投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合同审核时应提交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招投标过程性材料,并在发布中选、中标公告后30天内签订合同;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合同审核时应提交相关说明。

第十条 项目验收

根据合同货物到货情况,工程、服务完成情况,由约定的验收方进行数量清点和验收,出具项目验收单。无需验收的项目,应有其他能够证明项目已经完成的材料。

第十一条 财务结算

项目验收完毕后,进行财务结算时,需提交发票、汇款单/支出凭单,并根据本办法要求提供下列材料:经审批的采购申请、采购合同、采购记录单、竞争性谈判、磋商过程及中选材料、招标过程及中标材料、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说明、项目验收单或其他证明项目已完成的材料。

第四章  采购活动的监督及罚则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基金会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采购流程。

第十三条 秘书处应及时归档采购过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需求、供应商的基本资料、服务内容的品质要求、报价资料、决策过程资料等。

第十四条 对未按相关规定实施采购的,以及采购结算时缺少材料的,秘书处财务管理办公室应拒绝结算。

第十五条 采购工作人员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1.向他人透露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名称、价格等相关情况;

2.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对潜在供应商实行不公平待遇;

3.收受供应商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4.向供应商透露任何可能会影响采购的信息。

第十六条 相关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供应商有欺诈、围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向采购人行贿的,或向基金会和招标工作人员隐瞒任何可能影响采购决策的真实信息的,取消其参与资格,并在基金会职权范围内拒绝其参与基金会的各种采购活动;情节严重的应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2024年3月14日第一届理事会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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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 (修订)

(2024年3月14日第一届理事会第10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采购活动,提高捐赠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保障基金会日常运转与资助项目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及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货物采购、工程采购、服务采购等事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其中货物是指家具、办公设备和信息化设备、图书以及各种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仅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除上述货物、工程之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印刷、软件开发与维护、出国团组、培训、体检、物业、安保、清洁保洁、工程管理与监理、信息监理、通用及常用设施设备的常规维护服务等。

以下文中所述的“项目”是“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统称。

第四条 基金会所有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五条 基金会所有采购活动应在预算内开支。因特殊需要必须使用预算外经费采购时,经费使用前需参照《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中预算调整程序进行相应审批,之后视同预算内经费进行开支。

第二章  采购类型与方式

第六条 采购类型

1.基金会日常办公所需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此类采购活动由秘书处综合办公室发起。

2.基金会慈善项目所需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此类采购活动由项目执行方发起。

第七条 采购方式

根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采购方式分为5种:

1.自行采购。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秘书处综合办公室或项目执行方自行洽谈供应商进行采购。

2.询价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秘书处综合办公室或项目执行方组织三家及以上供应商(询价)比价,在权衡服务质量、价格、交付时间、售后服务、企业信用、客户评价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并与供应商进一步议定最终价格,上述(询价)比价过程应接受秘书处监督并形成采购记录单。

3.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4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秘书处根据项目需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4.公开招标采购。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秘书处根据项目需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5.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同类型项目,应根据该类型项目总金额确定适用的采购方式;以“基数*比例”方式计算金额的项目,应根据采购时计算的预估金额确定适用的采购方式;分期开展的项目,以当期项目总金额确定适用的采购方式。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八条 采购申请及审批

1.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项目,无需申请审批;

2.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采购申请由秘书长审批;

3.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申请由秘书长、理事长审批。

第九条 合同签订

1.5万元(含)以下项目,可以不签订采购合同,由供货方出具签字盖章的货物清单,并经经办人和秘书长签字。

2.5万元以上项目应签订采购合同。其中,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合同审核时应提交采购记录单;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招投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合同审核时应提交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招投标过程性材料,并在发布中选、中标公告后30天内签订合同;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合同审核时应提交相关说明。

第十条 项目验收

根据合同货物到货情况,工程、服务完成情况,由约定的验收方进行数量清点和验收,出具项目验收单。无需验收的项目,应有其他能够证明项目已经完成的材料。

第十一条 财务结算

项目验收完毕后,进行财务结算时,需提交发票、汇款单/支出凭单,并根据本办法要求提供下列材料:经审批的采购申请、采购合同、采购记录单、竞争性谈判、磋商过程及中选材料、招标过程及中标材料、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说明、项目验收单或其他证明项目已完成的材料。

第四章  采购活动的监督及罚则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基金会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采购流程。

第十三条 秘书处应及时归档采购过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需求、供应商的基本资料、服务内容的品质要求、报价资料、决策过程资料等。

第十四条 对未按相关规定实施采购的,以及采购结算时缺少材料的,秘书处财务管理办公室应拒绝结算。

第十五条 采购工作人员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1.向他人透露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名称、价格等相关情况;

2.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对潜在供应商实行不公平待遇;

3.收受供应商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4.向供应商透露任何可能会影响采购的信息。

第十六条 相关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供应商有欺诈、围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向采购人行贿的,或向基金会和招标工作人员隐瞒任何可能影响采购决策的真实信息的,取消其参与资格,并在基金会职权范围内拒绝其参与基金会的各种采购活动;情节严重的应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2024年3月14日第一届理事会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