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 THE OPEN UNIVERSITY OF CHINA EDUCATION FOUNDATION (BEI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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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2023-05-18

(2023年3月22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金的保值增值,规范基金会投资活动,防范各类资金的运作风险,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2号)、《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4〕3号)及本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活动应在保证捐赠资产能够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开展,目标是在不影响捐赠活动的情况下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基金会的投资资产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二) 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二章 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合法性原则。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尊重投资的市场规律。

第五条 安全性原则。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充分考虑政策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因素,尽力规避风险,降低损失。

第六条 有效性原则。基金会的投资行为要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金运作收益的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的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 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 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 直接投资固定资产;

(四) 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八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 直接买卖股票;

(二) 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 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 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 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 违背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 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投资活动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组织机构,包括基金会理事会、基金会秘书处、投资咨询委员会、资金运作工作小组。其中,理事会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下设投资咨询委员会;秘书处为执行机构,下设资金运作工作小组,资金运作工作小组由秘书长、财务机构负责人及投资专业人士组成,具体行使秘书处职责。

第十条 基金会理事会作为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基金会资金运作的最终决策、授权以及监管的权力,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 每年召开理事会,听取并审议本年度的投资报告,审议并决定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 审议具体投资项目,监督投资项目的执行;

(三) 审核并决定当年投资计划的调整;

(四) 审核批准投资管理制度;

(五) 决定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每一项投资决策都必须经过表决,决策记录应载明投资事项、提请投资人的意见和签名、参与表决人的意见和签名,表决结果存书面档案。

第十一条 投资咨询委员会主要由金融专家(包括投资行业从业者、研究者以及学校教师)组成。作为基金会投资行为的智囊团,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 对基金会的投资活动进行战略性分析,从专业化角度对基金会投资行为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

(二) 协助理事会对投资计划、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投资项目运行中的问题并预警,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资金运作工作小组负责在理事会领导下制定并执行投资计划,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 收集、整理、分析投资活动有关的政策、动态、趋势等,为基金会的投资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二) 负责投资项目材料搜集和整理,完成基金会投资理财项目的前期考察和论证工作,审核受托人的背景资料,起草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 完成投资项目的方案设计,包括投资方式、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及相关成本和风险的预测等,确定预期收益率及回撤率;

(四) 编制基金会年度投资计划;

(五) 执行理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计划,对理事会决议和授权的投资项目进行具体操作,审核投资合同、协议等;

(六) 对投资状况进行过程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定期对投资计划的进度和执行情况进行汇报;

(七) 与银行、信托、基金、券商、保险等金融机构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以维护基金会的资产管理;

(八) 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永久保存。

第五章 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由资金运作工作小组负责开展投资项目研究及调查工作,分析项目预期收益、风险及防范措施,提出投资项目方案。

第十四条 理事会审议通过投资项目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重大投资项目(50万以上)应当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第十五条 依据理事会决议,由秘书长和财务负责人共同签发投资项目文件。

第十六条 资金运作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与监控,重大事项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资金运作工作小组负责在发生投资退出事由时,做出投资项目终止方案,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依据理事会决议,由秘书长和财务负责人共同签发终止投资项目文件。

第六章 投资活动的风险防控

第十九条 基金会在进行投资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第二十条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活动范围相关。。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在进行投资时,根据对资金流动性和收益性的需求,采用分散的投资策略,确保在不降低收益的基础上最大化降低风险。

第二十三条 为提高风险类资产的安全性,基金会应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投资咨询委员会的建议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

第二十四条 实行同类投资项目比较方案,定期对受托人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考察、评估,当受托人或投资项目出现风险预警信号时,可中止或终止合作,对基金会资产造成损失威胁的要及时退出合作。

第七章 违规投资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发生以下行为的,基金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因违法违规行为,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方案未经理事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违反决策程序实施重大投资导致基金会资产损失的;

(二) 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利用基金会的投资行为损害基金会利益,或者从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三) 基金会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用于投资的;

(四) 玩忽职守,在投资行为中泄露秘密的;

(五) 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声誉或可能造成基金会财产损失的行为。

第八章 投资收益的核算及披露

第二十六条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按照会计核算管理制度的核算方法计入投资收益科目,银行活期及定期存款利息计入其他收入科目。

第二十七条 当年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公开披露。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2023年3月22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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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3月22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金的保值增值,规范基金会投资活动,防范各类资金的运作风险,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2号)、《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4〕3号)及本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活动应在保证捐赠资产能够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开展,目标是在不影响捐赠活动的情况下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基金会的投资资产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二) 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二章 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合法性原则。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尊重投资的市场规律。

第五条 安全性原则。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充分考虑政策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因素,尽力规避风险,降低损失。

第六条 有效性原则。基金会的投资行为要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金运作收益的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的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 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 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 直接投资固定资产;

(四) 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八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 直接买卖股票;

(二) 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 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 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 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 违背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 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投资活动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组织机构,包括基金会理事会、基金会秘书处、投资咨询委员会、资金运作工作小组。其中,理事会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下设投资咨询委员会;秘书处为执行机构,下设资金运作工作小组,资金运作工作小组由秘书长、财务机构负责人及投资专业人士组成,具体行使秘书处职责。

第十条 基金会理事会作为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基金会资金运作的最终决策、授权以及监管的权力,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 每年召开理事会,听取并审议本年度的投资报告,审议并决定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 审议具体投资项目,监督投资项目的执行;

(三) 审核并决定当年投资计划的调整;

(四) 审核批准投资管理制度;

(五) 决定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每一项投资决策都必须经过表决,决策记录应载明投资事项、提请投资人的意见和签名、参与表决人的意见和签名,表决结果存书面档案。

第十一条 投资咨询委员会主要由金融专家(包括投资行业从业者、研究者以及学校教师)组成。作为基金会投资行为的智囊团,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 对基金会的投资活动进行战略性分析,从专业化角度对基金会投资行为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

(二) 协助理事会对投资计划、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投资项目运行中的问题并预警,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资金运作工作小组负责在理事会领导下制定并执行投资计划,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 收集、整理、分析投资活动有关的政策、动态、趋势等,为基金会的投资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二) 负责投资项目材料搜集和整理,完成基金会投资理财项目的前期考察和论证工作,审核受托人的背景资料,起草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 完成投资项目的方案设计,包括投资方式、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及相关成本和风险的预测等,确定预期收益率及回撤率;

(四) 编制基金会年度投资计划;

(五) 执行理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计划,对理事会决议和授权的投资项目进行具体操作,审核投资合同、协议等;

(六) 对投资状况进行过程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定期对投资计划的进度和执行情况进行汇报;

(七) 与银行、信托、基金、券商、保险等金融机构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以维护基金会的资产管理;

(八) 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永久保存。

第五章 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由资金运作工作小组负责开展投资项目研究及调查工作,分析项目预期收益、风险及防范措施,提出投资项目方案。

第十四条 理事会审议通过投资项目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重大投资项目(50万以上)应当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第十五条 依据理事会决议,由秘书长和财务负责人共同签发投资项目文件。

第十六条 资金运作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与监控,重大事项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资金运作工作小组负责在发生投资退出事由时,做出投资项目终止方案,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依据理事会决议,由秘书长和财务负责人共同签发终止投资项目文件。

第六章 投资活动的风险防控

第十九条 基金会在进行投资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第二十条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活动范围相关。。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在进行投资时,根据对资金流动性和收益性的需求,采用分散的投资策略,确保在不降低收益的基础上最大化降低风险。

第二十三条 为提高风险类资产的安全性,基金会应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投资咨询委员会的建议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

第二十四条 实行同类投资项目比较方案,定期对受托人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考察、评估,当受托人或投资项目出现风险预警信号时,可中止或终止合作,对基金会资产造成损失威胁的要及时退出合作。

第七章 违规投资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发生以下行为的,基金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因违法违规行为,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方案未经理事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违反决策程序实施重大投资导致基金会资产损失的;

(二) 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利用基金会的投资行为损害基金会利益,或者从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三) 基金会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用于投资的;

(四) 玩忽职守,在投资行为中泄露秘密的;

(五) 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声誉或可能造成基金会财产损失的行为。

第八章 投资收益的核算及披露

第二十六条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按照会计核算管理制度的核算方法计入投资收益科目,银行活期及定期存款利息计入其他收入科目。

第二十七条 当年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公开披露。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2023年3月22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