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 THE OPEN UNIVERSITY OF CHINA EDUCATION FOUNDATION (BEI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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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工作制度 (试行) 2024-06-27

(2024年6月25日第一届理事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是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基金会法人。本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自觉遵守法律,严格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本基金会的章程、名称、法人代表及主要负责人如有变更,向上述机关申报。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集资劝募、资金运作活动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本基金会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接受有关规定要求的年检和年审。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五条 本基金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

第六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相关规定,其主要职责是议决以下重大事项: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投资、使用计划;

(四)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

(七)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有特殊事项,有1/3理事提议开会,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可委托秘书长主持召集。

第八条 召开理事会,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其中,章程的修改,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或者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等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每次理事会会议要有记录并当场形成会议纪要,由出席理事现场审阅、签名。

第三章 理事长办公会

第十一条 理事长办公会是理事会的日常议事机构,负责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研商基金会工作,向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 学习上级有关精神,组织有关基金会工作研讨;

(二) 落实理事会决议,部署和总结基金会工作;

(三) 研究基金会的管理制度;

(四) 研究基金会的重要活动;

(五) 研究理事会的筹备工作;

(六) 研究基金会的组织机构;

(七) 研究其他在理事会会议休会期间需要理事会讨论的事项,但章程规定必须由理事会研究决定的事项除外。

第十二条 理事长办公会可根据基金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理事长主持。

第十三条 理事长办公会出席人员有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四条 理事长办公会会后应形成纪要。

第四章  秘书处办公会

第十五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秘书长带领下承担基金会日常工作,实施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决议。

第十六条 秘书处办公会主要内容为学习上级有关精神,部署和总结工作,研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通报情况或征集意见等。

第十七条 秘书处办公会根据基金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秘书长主持。

第十八条 秘书处办公会出席人员包括秘书长、秘书处内设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秘书处办公会就某些议题形成决议的,应形成会议纪要。其中,基金会各项管理制度规定的事项、或其他需要理事长审批的基金会工作事项,按规定提报理事长、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2024年6月25日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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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工作制度 (试行)

(2024年6月25日第一届理事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是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基金会法人。本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自觉遵守法律,严格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本基金会的章程、名称、法人代表及主要负责人如有变更,向上述机关申报。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集资劝募、资金运作活动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本基金会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接受有关规定要求的年检和年审。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五条 本基金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

第六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相关规定,其主要职责是议决以下重大事项: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投资、使用计划;

(四)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

(七)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有特殊事项,有1/3理事提议开会,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可委托秘书长主持召集。

第八条 召开理事会,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其中,章程的修改,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或者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等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每次理事会会议要有记录并当场形成会议纪要,由出席理事现场审阅、签名。

第三章 理事长办公会

第十一条 理事长办公会是理事会的日常议事机构,负责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研商基金会工作,向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 学习上级有关精神,组织有关基金会工作研讨;

(二) 落实理事会决议,部署和总结基金会工作;

(三) 研究基金会的管理制度;

(四) 研究基金会的重要活动;

(五) 研究理事会的筹备工作;

(六) 研究基金会的组织机构;

(七) 研究其他在理事会会议休会期间需要理事会讨论的事项,但章程规定必须由理事会研究决定的事项除外。

第十二条 理事长办公会可根据基金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理事长主持。

第十三条 理事长办公会出席人员有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四条 理事长办公会会后应形成纪要。

第四章  秘书处办公会

第十五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秘书长带领下承担基金会日常工作,实施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决议。

第十六条 秘书处办公会主要内容为学习上级有关精神,部署和总结工作,研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通报情况或征集意见等。

第十七条 秘书处办公会根据基金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秘书长主持。

第十八条 秘书处办公会出席人员包括秘书长、秘书处内设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秘书处办公会就某些议题形成决议的,应形成会议纪要。其中,基金会各项管理制度规定的事项、或其他需要理事长审批的基金会工作事项,按规定提报理事长、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2024年6月25日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