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2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基金会工作透明度,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布办法》等,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会信息,指基金会在依法履职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指基金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将基金会信息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四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
第五条 基金会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 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包括基金会章程、证照、资质、组织机构及人员构成等;
(二) 基金会的年度报告,包括工作报告、审计报告等;
(三) 基金会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 基金会重要的工作动态,包括召开的理事会议、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的人员变动、年检结果、评估结果等情况;
(五) 基金会开展的重大募捐活动、开展的重大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
(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基金会对下列信息可不予公开:
(一)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以及学校安全和建设发展的;
(二) 涉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个人隐私的。尤其是捐赠人或受益人事先明确约定不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三) 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 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可采用多种渠道和形式:
(一) 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公开平台;
(二) 基金会网站及其他以基金会为认证主体的媒体;
(三) 学校网站、微信及其他校内媒体;
(四)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或者互联网等社会媒体。
第八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应建立逐级审核机制,对拟公开信息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一) 基金会理事会为信息公开最高决策机构,审定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
(二) 基金会秘书长为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审查拟公开信息,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三) 基金会秘书处综合办公室承办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本基金会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基金会根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条 基金会理事长及经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秘书长有权以基金会名义答复社会公众发起的信息申请、回复社会公众提出的问题并做说明。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2023年3月22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