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8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用章行为,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依据《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国家开放大学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和刻制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会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代表人名章、秘书长人名章、基金会秘书处公章等。
第三条 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已于本基金会筹备成立过程中按照国家相关条例由学校专人负责刻制完毕并已按要求向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公章由学校依据相关印章管理办法刻制并转交基金会秘书处。
第五条 如因业务发展需要另行刻制其他印章时,应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基金会刻制印章申请,由秘书长确认并经理事长批准后刻制启用。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六条 基金会印章由专人妥善保管。其中:
(一)基金会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基金会秘书处公章、秘书长人名章等由秘书处保管。
(二)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秘书长指定的基金会财会人员保管。
第七条 基金会印章原则上不得带离办公室。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外出使用时,须填写《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证章携带外出审批单》(附件1),经秘书长书面批准后方可携带外出用章。
第八条 基金会印章实行用章审批制度。用章人提起用章申请(附件2),说明用章理由及用章份数等。其中:
(一)申用基金会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基金会秘书处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经秘书长签批同意后用印。
(二)因紧急情况或其他情况难以及时履行审批流程的,用章人可以口头、电话、网络通信等方式征求相关负责人同意后先行用章,并于条件允许后及时补提用章申请。
第九条 凡以基金会名义对上、对外行文、发函,或以基金会名义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可以加盖基金会印章。
第十条 凡未经基金会批准授权的行为、合同、协议,或未填写内容的空白信笺、表格、证书或介绍信,均不得加盖基金会印章。
第十一条 对伪造基金会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交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章 印章的废止和更换
第十二条 基金会印章因磨损等原因需更换时,由相关保管人员填写基金会印章废止申请单,呈秘书长审阅,并经理事长签字批准后,方可废止。
第十三条 印章废止后,相关保管人员重新填写基金会刻制印章申请表,履行新一轮印章刻制、保管、使用程序。
第十四条 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基本印章如发生遗失,相关保管人员须及时上报基金会负责人并至当地派出所申报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2022年7月8日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证章携带外出审批单
携带外出证章 |
□基金会公章 □基金会秘书处公章 □基金会法人名章 □基金会秘书长名章 □基金会财务专用章 □基金会发票专用章 □基金会法人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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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外出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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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外出时间 |
年 月 日 |
携带外出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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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审批意见 |
签字: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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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归还时间 |
年 月 日 |
实际归还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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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北京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基金会证章申用审批单
申用人/部门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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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用证章事由: (法人证书、公章的申用缘由,需用章文件清单等) 申用人签字/申用部门领导签字: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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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用证章类别 |
□基金会公章 □基金会秘书处公章 □基金会法人名章 □基金会秘书长名章 □基金会财务专用章 □基金会发票专用章 □基金会法人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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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证章份数 |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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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审批意见:□同意 □不同意 签字: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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